【聚焦两会:提案建议专题】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

【聚焦两会:提案建议专题】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

  编者按: 又到一年“两会”时,又是一年新期盼。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分别于2013年3月3日和3月5日在北京开幕。医学部2人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1人担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各位代表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责,不负使命,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了让广大师生了解代表委员经过调查研究提出的提案或建议,同时全面客观地展现医学部代表委员们的智慧和心声,医学部统战部与北医新闻网特联合推出【聚焦两会:提案建议专题】,以飨读者。下文是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的提案:

提案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提高科技投入效率

   近年来,国家对科技创新高度重视,财政科技投入大幅增长。“十一五”以来,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保持了20%以上的年均增速。但社会各界对投入效率的忧虑却与日俱增。北京市的一位基层检察官就曾经发出这样的警示:“如不尽快采取措施,掌握大笔科研经费的教授、研究员群体可能沦为新的腐败高发群体。”

   我们认为当前影响科技投入效率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未能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很多情况下,政府取代市场成了科技资源分配的主导。一些政府部门不仅忙于立项目、争经费,而且实际上决定着项目投哪里、投给谁,超出了自身的职责和能力,导致部门利益、长官意志和个人好恶往往取代公众利益和科学判断决定着科技资源的投向。一些情况下,从项目立项到结题,一纸领导批文,一两个官员、几名圈内专家,暗箱操作,就能决定数千万甚至上亿科研经费的投入和水平,不仅导致投入效益低下,更助长了学术腐败。二是国家层面缺乏对科技项目的信息共享和统筹安排。不仅科技部管理着20多类上万个项目,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也设立了大量的科技项目。由于缺乏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的科技项目统一申报平台和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不仅造成重复立项、资源配置分散和浪费,也使得科技工作者疲于多头重复申请项目,加重了学术浮躁。一些科研人员甚至先有成果再有项目,一个成果到处交差。三是科技项目分配过程中的科技评估过分倚重资历,导致的“马太效应”使科研资源过度向少数人集中,产生了一些学术垄断的科研包工头,他们往往不再专门从事一线科研工作,主要依靠他们过去的学术成就和人脉挂名牵头申请项目并分包、转包项目。这无形中挤占了那些敢闯敢干的年轻科研人员的机会,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四是政产学研各方评价体系和价值导向差异明显,加上保障各方权益的制度尚不完善,使得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仍未建立,导致来之不易的科技成果未能有效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现阶段,我国企业仍然没有真正成为创新主体,大量技术创新成果往往以理论研究报告形式躺在高校院所教授、研究员的抽屉里,科技成果转化的短板限制了科技投入的效率。

   我们认为,应当倍加珍惜科技投入大幅稳步增长的良好局面,更加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努力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科技投入方式,合理确定稳定支持和竞争性项目的比例,减少项目经费在科技投入中的比例,增加对高校和公共技术研究机构的一般性经费支持,使科研人员集中精力潜心搞研究。一些应用型项目可探索成果转化经费“贷款制”,对于转化效益突出的项目,可减免贷款。

  二、官员和行政部门不应干预具体科技课题的立项和资源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更为科学合理规范的科技立项和评审机制,同时要加强对科技项目立项的第三方监督和建立问责制度。

  三、在国家层面整合力量,建立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科技项目统一申报平台和项目管理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增强科技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有效限制同一人、同一研究集体在同一时段申请项目的总数,防止科技资源过度集中和权力寻租,杜绝项目转包、“一题多报”等现象。

  四、增强高校院所科研工作的市场意识,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改革高校院所的人事制度、考核评价方式等,改变目前高校院所与企业沟通少、教学与社会需求脱节、科研与市场脱节的现状;制定产学研之间人才柔性流动的激励政策,鼓励高校院所的教师、科研人员到企业去兼职研发,鼓励企业家、工程师到高校兼职教学,到科研机构挂职研究,加强三方人才相互流动;完善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

提案二:关于对民营医院进一步减税的建议

   民营医院在下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12年9月17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目前,民营医院数量已经接近全国医疗机构的三分之一,即有六千多家,但是床位数大概占到10%,业务量占了总医疗卫生服务的9% 。“十二五”规划提出一个目标,到2015年底,民营医院床位数要占总床位数的20%,同时业务量也相应要增加到20%”。为达到这一目标,国家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鼓励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应该进一步给予民营医院优惠税收政策。2009年,国家为了鼓励民营医院发展,曾出台了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让民营医院减轻了部分税收负担。但目前的民营医院税收政策仍然存在税负过重问题,不利于民营医院的发展,也阻碍了民营资本向医疗机构的投入,照此下去,难以达到“十二五“规划民营医院发展的目标。为此建议国家在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管的同时,应进一步针对民营医院减免税收,加速民营医院的发展。

一、建议推迟民营营利医院的收税时间。

    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营利性民营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只要有利润就要缴纳25%所得税。但事实上,由于医院运营的特殊性,许多民营医院在取得执业登记后,并不能马上进行经营,往往需要用两年以上的时间才能进行运作,这中间包括装修、医院验收等繁杂的人际关系的处理及员工的先期培训等众多的事务性工作。一般来说,医院要有10年左右的成长空间,期间包括医疗机构得到社会认可、人才梯队的建设、病人的信任以及学科的沉淀等,需要政府给予特殊政策,抚育民营医院健康成长,才能促进发展。因此,建议推迟民营营利医院的收税时间,从营业开始的第5-8年后开始征收所得税。

二、建议进一步降低营利性民营医院所得税。

    医院作为特殊行业不应比照服务性企业进行纳税。民营医院上缴25%的所得税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民营医院具有公益福利的属性;并且负担高额运营成本。如:高额房租、 议价水电费、 医疗设备费、人员工资、员工培训费、聘请专家会诊费、开办费、运转的维持费等,很多民营医院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高额税收也不利于社会投资进入民营医疗机构。因而建议国家进一步降低营利性民营医院所得税至15%以下。

提案三: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药

   近年来,我国对于制售假药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出台、完善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在打击制售假药领域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特别是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较大修正,将符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入罪条件取消,减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有力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2012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收案数比2011年全年的收案数高出69.88%,达到688件。但同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缺乏司法解释,造成实际执法办案中难以把握统一标准。二是生产、销售假药成本低廉,利润高于贩毒,风险低于盗窃,但自由刑罚及财产刑罚起点往往过低,与犯罪分子的获利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出台“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前的法律条文,部分内容与新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因此,修正案实施近两年,在“两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仍然存在部门间理解不一、移送数量少、成案率较低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高法和高检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新的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进一步给予界定,主要包括:

  1.明确“假药”的定义和认定标准,建议与《药品管理法》第48条关于2种假药和6种“以假药论处”情形的规定明确衔接,特别是6种“以假药论处”情形是否按“假药”入刑应予以明确解释。例如,对“变质”和“被污染”的药品,只要有证据证实其已变质或被污染,就可直接认定为假药,而无需以成分含量标准作为认定假药的依据。

  2.建议在立法上,不再区分假药和劣药,只要检测属于不合格药品的,就统一按照假药认定,量刑时,根据客观事实、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进行区别处理。

  3.降低量刑起点,加大处罚力度,如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加大财产惩罚起点直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

4.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中新增加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建议给出司法解释。

(统战部供稿)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