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提案建议专题】全国人大代表顾晋

【聚焦两会:提案建议专题】全国人大代表顾晋

        编者按: 又到一年“两会”时,又是一年新期盼。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分别于2013年3月3日和3月5日在北京开幕。医学部2人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1人担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各位代表委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职责,不负使命,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为了让广大师生了解代表委员经过调查研究提出的提案或建议,同时全面客观地展现医学部代表委员们的智慧和心声,医学部统战部与北医新闻网特联合推出【聚焦两会:提案建议专题】,以飨读者。下文是全国人大代表顾晋的提案:

提案一:关于在“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中要强化政府职能的建议

【案由】

        烟草吞噬生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无数的科学证据一次又一次证实了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会造成死亡、疾病和残疾。为此,全球174个国家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共同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烟草流行及其对人类健康、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广泛影响。而在众多有效、适宜的控烟措施中,被各国政府优先推崇的当属对吸烟者的吸烟行为进行场所限制即施行公共场所禁烟,因为它不仅可以减少吸烟者的烟草消费量,而且是保护非吸烟者免受被动吸烟危害的唯一有效的措施。

        多年来,特别是2006年我国政府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来,基于对吸烟和被动吸烟危害的充分认识,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我国部分省市和卫生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门通过地方立法、部门规定和行业倡导的形式开展了大量的公共场所禁烟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2011年3月,我国政府又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写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所有这些均表明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部门对控烟的坚决态度和立场,受到了广泛的欢迎,但我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一、 公共场所禁烟的范围还不够全面

        截至目前,我国4个直辖市和几乎所有的省会城市均曾经有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可是这些法规或规章,多数制定于我国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前,尽管北京、上海、杭州、银川等在签约之后对当地禁烟法规进行了修订,但其涵盖的禁烟范围也未囊括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更不要说一些室外公共场所,因此,现有公共场所禁烟范围不仅不符合履约要求,也远不能满足有效保护人们免受烟草烟雾危害的需要。

二、 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还不够全面

        除教育、卫生以外,其他政府部门至今基本上都没有采取任何行业禁烟措施,特别是各级政府机关在推行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中不仅没表现出明显的社会示范作用,有的甚至成了影响控烟工作开展的障碍,这种情况即便是在大力推广禁烟工作的卫生行业也不例外,由此上行下效,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实施与推广。

三、 公共场所禁烟的效果不佳并难以维系

        目前,全国范围内,现有地方政府和一些行业部门的实施《规划》、《条例》、《细则》等措施或办法或因不具有法律效力,或因制定时间太长、或因层次太低,或因规定不明,或因执法不严,或因配套不全,有的效用有限,有的形同虚设,执行效果不佳。以教育部2010年制定并实施的无烟学校标准为例,2011年,中国控烟协会对800所高校的调查显示,仅有2%的学校达到60分“及格线”,98%的学校不及格。即使是在无烟环境建设取得比较好效果的卫生系统,2011年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暗访结果也表明,一个部门的无烟环境创建,如果没有整体环境的支持,其活动也难于开展,其效果则更难以维系。

四、 公共场所吸烟现象普遍,被动吸烟率居高不下

        目前,全国有3.5亿人吸烟,在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分别达67.8%和72.4%,由此导致我国被动吸烟人数高达5.4万,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远高于吸烟者人数,而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主要是不吸烟的妇女和儿童,每年有近10万人死于被动吸烟的危害。

【建议】

        “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是一个综合措施,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所有努力中,政府的努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建议:

(一)国务院责成国家控烟履约小组尽快制定“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行动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十二五期间“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尽快启动全国公共场所禁烟法规立法程序

        2006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批准,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根据履约要求,各缔约国要在签约后的5年内即2011年1月9日采取立法措施保护非吸烟者免受被动吸烟的危害,尽快启动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立法程序,不仅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地方立法及完善相关法规提供参考依据,也是我国政府履约、践行承诺的一项重要行动。

(三)加紧对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禁烟范围、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力度、法规实施进程等内容开展调研工作。根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建议: 

1、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禁烟范围应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

2、对规定的禁烟场所要施行100%全面禁烟,不设吸烟区(室);对酒吧、餐厅等暂时实施全面禁烟有困难的公共场所,可借鉴香港的禁烟,可延缓实施法规的时间,具体可参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办法。

3、法规对执法、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程序。

4、在处罚方面,国家法规给出足以达到惩戒个人和单位违规行为的原则,具体处罚金额可责令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明确而广泛地告知吸烟以及被动吸烟可导致的严重健康风险,增加公众对“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措施的深刻理解,增加其对立法的支持性以及执法的依从性。

1、政府及时发布信息。国务院责成卫生部,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不断发布关于烟草危害状况的报告,让公众及时、方便地获得相关健康风险的信息,表明政府对公众健康的关心与责任。

2、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按照履约要求改变我国烟草包装。巨大的风险需要更强烈的警示,“吸烟有害健康”这种模糊而多年不变的提醒已不足以警示人们烟草所产生的严重健康危害,使用大而明显并能明确表示吸烟危害的图形警示烟包已成为各国政府告知公众烟草危害的首选,而这种告知不需要政府任何额外的投入就可以实现,而这也无疑更清楚地向公众表明了政府控烟的责任。

提案二:加强对伤残农民工返乡生存状况关注的建议

【案由】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城市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的农民工主要来自四川、河南、重庆、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河北、陕西等十个省市,此外还有广西、云南、山西、甘肃、山东、东北地区和苏北地区,其中农民工输出量最大的是四川省,外出民工总量达到1370万,流入最多的是广东省,流入量超过2000万。为城市建设付出巨大劳动、对当地GDP的贡献都在30%以上的广大农民工无论社会地位还是经济地位都排在25种职业群体中的最后一位。

        农民工一直被视为廉价的劳动者,干的多是最苦、最累、最脏、最险、最重的活,如建筑、环卫、餐饮、家政及用工量大的生产一线。很多农民工还在从事着危险系数高的职业。在沿海修造船企业,成千上万名农民工在做油漆和电焊,以及搬运、检测等工作。没有法定休息日,没有加班费,长期超负荷地在条件简陋、危险甚至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却无人顾及。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农民工在工作中有很多致伤致残事件发生。

        残疾农民工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身体后天受到的伤害,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工作,这使得他们的生活面临许多的困难。与城镇居民相比,残疾农民工由于受到知识水平、经济水平等条件的限制,生活情况更是不容乐观。残疾农民工的生活现状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而目前我国尚缺乏对于大量致残返乡的残疾农民工基本状况的调查数据,这也为我们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全社会参与支持扶助残疾农民工的格局造成了困难。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谈到2011年工作时指出:“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农工党是以医卫界为主体的参政党,关注伤残农民工返乡后的情况,关注这类特殊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是农工民主党医药工作委员会发挥党派优势,为构建和谐社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党派参政议政的重要内容。

【调查方法】

        由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领导,以四川、河南、重庆、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河北、陕西等十个省市农工党支委为主体,针对伤残返乡农民工现状进行了调查。

方法包括

(一)发放调查问卷表

(二)参政议政部医药卫生委员会深入农民工输出地实地调研,与农民工代表座谈

【主要问题】

1 造成农民工伤残的主要原因包括:用工单位对于农民工是否具有专业资质审核不严,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不严格,监管力度不够。农民工在上岗前专业岗位培训不够,缺乏相对专业的安全保护意识,这些是农民工致残的主要原因。

2 目前发生农民工致残事故之后,立即救治的费用和程序都比较完善。伤残农民工返乡后几乎超过50%都丧失了从事轻微体力劳动的能力,而他们往往又是一个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对于基本生活保障的要求和康复医疗服务的需求很难达到。但是伤残农民工返乡后的生活保障费用,工伤赔偿往往需要通过法律维权的手段。

3 目前伤残农民工的法律维权存在普遍性的困难,这主要体现在:

1)  伤残农民工维权程序繁多,维权成本高(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2)  社会保险争议的司法救助途径匮乏

3)  在伤残农民工维权的过程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混淆不清

4)  法律关系错位,执行难度大

4 农业户口的伤残农民工基本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数额均较低,分别为20元和60元。几乎所有人都没有获得社会救济、廉租房、低保、托养、五保等社会保障。也正是因为如此,在生产生活需求状况,大部分人提出申请低保、社会救助康复救助的要求。农民工的特长较少,大部分人没有特长,部分有文艺特长及其他特长(诸如司机),因此他们也相应渴望获得就业及培训机会。

【建议】

1 政府出面对农民工大量使用的建筑、服务、商业等企事业单位做出农民工使用前强制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对于用人单位安全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管。

2伤残返乡农民工纳入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管理,使伤残返乡农民工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简化处理工伤、工亡事故的程序。

3.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统一、简化、细化、公开认定法律关系。加强对于判决结果执行的监管力度。

4 通过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相关机制,帮助仍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伤残农民工重新就业,重新融入社会。将伤残农民工纳入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体系,在残疾人就业,安置等保障有部分劳动能力的农民工再就业。

5.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增加整个社会对于伤残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和救助。

        希望农村残疾人农民工能够得到更多的社会和政府支持,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

        随着对于伤残返乡农民工的现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将会获得更为精确的调查数据,这也为我们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配合、全社会参与支持辅助残疾农民工的格局提供切实保障。

提案三:尽快建立大型医院与乡村医生“手拉手”对口技术培训长效机制的建议

【案由】

        据卫生部2003年发布的数据统计,全国约有乡村医生106万人,但从文化程度来看,在80年代以前从业的医生中,初中和小学学历的合计占30%,高中及以下从医者的比例合计为43.3%。为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水平,国务院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乡村医生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但由于人多面广,卫生部门培训经费有限,参加高水平、高质量的培训仍是大多数乡村医生的梦想。但目前乡村医生缺乏培养机制医学院校的专业设置中至今没有专门培养乡村医生的专业,再加上待遇不落实,养老无保障,以致乡村医生队伍出现断层。近几年,虽然有的省市安排了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择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的名额,招录了一些学生,但还是存在招生难、门槛高、“远水救不了近火”的问题。尤其是这些学生能不能学业有成,可不可以取得执业资质,到什么时候才能真正使用,也存在很多未知。由于人才培养需要一定的周期、配套机制和优惠政策,所以我们必须迅速建立大型医院与乡村医生对口“手拉手”技术培训长效机制,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后继有人,确保农民能享受到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建议】

(1)尽快确定我国乡村医生的学历定位问题,很多乡村医生不需要很高的专业知识,需要很广的面。

(2)建议医学院或者医科大学建立乡村医学系,就像师范免费生一样,让国家给他们免费受医学教育,定位可以是中专或者大专的水平,毕业直接回到乡村去。

(3)建立各级乡村医生教育的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国家投入有资金保证引导各级医生到乡村服务。各级政府要有优惠政策,统筹县乡一体化管理,县乡轮流派医生的制度可以促进。

(4)建议中华医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尽早成立乡村医学专业,作为二级或者三级学会可以推动乡村医师的培训教育和技能的发展。 

(5)由卫生部牵头,针对我国乡村医生的现状,积极协调中心城市的大型公立医院与对口支援城市乡村医生形成“手拉手”结对,建立乡村医生培养实习提高的长效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负责对对口支援培训基地进行定期考核

  (6)   中小城市的中心医院应采用相同办法对行政管辖区域内乡村医生进行手拉手对口技术培训

  (7)   大型医院帮助对口的乡村医院建立完善的在岗继续教育计划,协助建立医生的”纵向流动”.

(8)建立县乡两级财政负担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用,进一步减少乡村医生的教育支出和生活负担

提案四:保障医院医疗秩序,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案由】

        继2011年哈医大出现杀害医生的恶劣案件后,全国各地医疗机构中摆设灵堂、聚众滋事、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甚至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等“医闹”事件屡有发生。中国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医院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年来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事件,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家属在医院摆放花圈、焚烧纸钱、设置灵堂的事件。

        这种暴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的整体治安状况,更重要的是扰乱了医院的正常运行秩序,在医护人员戴起钢盔进行诊疗服务,整日惴惴于他们自身的生命安全、害怕出现医疗事故而采取保守治疗、相互推诿的情况下,他们怎么能够给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那就使更多的患者无法接受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侵害更多人的生命安全权。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但是最近,北京、黑龙江等地还是发生多起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

        医务人员遭受殴打,杀害事件屡屡发生,广大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医院的就医环境日益恶化。为此,我们呼吁有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加强对医院医疗秩序的监管。

        医务人员遭受殴打,杀害事件屡屡发生,广大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医院的就医环境日益恶化。为此,我们呼吁有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加强对医院医疗秩序的监管。

【建议】

(1)建立和健全医院警务工作站

(2)依据现行条例严厉打击医闹现象, 制止黑恶势力插手医患之间的纠纷,对实施暴力的人员追究责任,对进行不正当报道的媒体及报道者做出相应处罚, 对于执法不力的相应人员也要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医闹现象

(3)探讨处理医患纠纷,完善医疗执业风险保障制度

(4)利用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对和谐医患关系的宣传力度

(5)卫生部门应加强医务人员的正面典型的宣传

(统战部供稿)

编辑: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