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高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发布日期:2006-11-12
教育部日前发出通知强调,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用的外国教材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为认真落实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严厉打击盗版盗印及非法销售、使用外国教材的紧急通知精神,教育部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强调高等学校选用外国教材,应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事先提出具体建议,经院(系)审议、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使用。高等学校出版社出版外国教材,必须经权利人授权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发行。对违反规定复制、出版、使用外国教材者,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院系、出版社、学校领导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深入,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的数量逐年增加,对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校在使用外国教材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是也存在少数高校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使用外国教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教育部通知强调,各高校要认真对本校近年来复制、使用外国教材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2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停止一切涉嫌侵权的行为。
(北医新闻网摘自新华社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