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创建“无烟校园”、“无烟医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创建“无烟校园”、“无烟医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医(2006)党宣字12号
 
各院、机关、后勤党委,护理学院、公共教学部、产业总支:
 
    为进一步做好医学部控烟工作,推动校园和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树立广大教职员工及医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根据北京市有关通知精神,制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创建“无烟校园”、“无烟医院”的暂行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医学部第7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二级党委(总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大学医学部委员会
2006年4月5日
 
北京大学医学部
关于创建 “无烟校园”、“无烟医院”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校园和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树立医学生和医护人员良好的精神风貌,倡导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构建和谐校园和医院环境,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医学部和所属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不仅要模范遵守《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努力做到人人不吸烟,把我部和所属医院建设成为“无烟校园”、“无烟医院”。
 
    第三条:我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执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提倡师生员工人人不吸烟,并实行“积极引导、教育、自觉戒烟、单位负责、严格要求”的原则。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和要求
 
    第四条:《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场所。
 
    第五条:我部教室楼、实验室、会议室、报告厅、图书馆、档案馆、办公楼、办公室、体育馆、幼儿园、工作间、车间、仓库、商店、公寓楼、餐厅、宿舍、浴室、楼道、厕所、卫生间、电梯等公共设施内禁止吸烟。
 
    第六条:我部所属医院(所)和各教学医院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及第五条中所述的场所禁止吸烟。
 
    第七条: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得在病人面前吸烟。
 
    三、宣传教育
 
    第八条:全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创建“无烟校园”和“无烟医院”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宣传教育与建设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常抓不懈。
 
    第九条:医学部党委、各二级单位党委要积极组织力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橱窗、条幅等形式,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教育活动,使全体师生了解本规定的要求;各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制作、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
在新生入学教育、新职工上岗前教育中,进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和“创建无烟校园”、“创建无烟医院”的教育,使学生、职工了解本规定的要求。
 
    四、奖励、控制和处罚
 
    第十条:医学部各级党政部门、业务科室、学生班级,都要把“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列为考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条件。凡违犯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参评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在积极、广泛地开展创建活动基础上,由医学部组织开展评选“无烟医院”、“无烟学院”、“无烟处(科)室”、“无烟班集体”、“无烟宿舍”等活动。各二级单位也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此类活动。
 
    第十二条:对拟接收到我部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违犯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不得接收。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部门不得向有吸烟行为的学生提供任何贷款、困难补助和奖学金。
 
    第十四条:吸烟是社会文明进步发展中,被公认的一种有害健康的不良习惯。彻底摆脱吸烟的困扰,需要吸烟者付出顽强的努力。监督、帮助、支持、鼓励戒烟是全校师生员工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