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行政领导不超学术委员会成员1/4

教育部:高校行政领导不超学术委员会成员1/4

      2月19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规程》规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和研究员则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中行政领导的占比,历来都有争议。近年来,高校学术委员会曾产生过一波“领导退席”的热潮。2011年,复旦大学便在新颁布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校党政领导全部退出,山东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吉林大学等校也都宣布领导退出。北京大学则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10%,除学部主任、副主任外,院系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委员。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说,有的高校规定校领导全部退出的做法,不太适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些规模较大的高校专任教授较多,但如果对一些地方院校限制过多,就有可能找不到足够的委员。因此,规定有行政职务的委员不超过1/4的占比,既能保证学术独立的性质,也便于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则。

  孙霄兵表示,长期以来,高校学术委员会都缺乏具体规范,学校内部的学术、行政事务边界不够清晰。《规程》的关键就在于规定了组织的定位和职权,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组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学术机构的定位,保障其对学校的学术事务具有统筹权,着力推动高校建立按照学术规则处理学术事务的治理架构。

  《规程》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高校应尊重和支持其独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一名。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该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遴选,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和代表作为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为避免成员固化,任期一般为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应高于总人数的2/3。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 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