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聚焦】全国政协委员高炜:有效解决大医院长期滞留病患问题,合理使用优质医疗资源

  近年来,部分病情平稳达到医院出院标准的患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滞留医院急诊、病房拒不出院问题突出,不仅严重耗费了国家宝贵的医疗资源,也损害了更多患者的利益。长期滞留医院强占病房既有悖于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也是影响医疗安全乃至社会安定的一颗毒瘤和棘手问题。

  北京11家医疗机构2014年1-12月的资料显示,近50例住院患者长期不出院,滞留的中位时间为3年。这些患者的平均年龄为63岁(13-89岁),其中本地患者占2/3;滞留患者大部分并无医疗纠纷,也无经济困难,自费患者仅占20%左右。滞留的主要原因包括:① 患者拒绝到下级(基层)医院或康复医院进一步治疗,坚持留在医疗技术和软硬件设施齐备的三甲医院治疗,拒不出院;② 因费用报销因素及家庭养老因素长期滞留医院,此类患者多是因慢性疾病依靠药物维持治疗需要长期照料,在医院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同时以回家无人照料为由滞留医院;③ 患者由于其他社会矛盾问题(房屋拆迁未能解决等原因)滞留医院;④ 由于失能失联因素(车祸无名氏、被家属遗弃病患)而长期滞留医院。医院处于救死扶伤的公益性原则长期对其进行照料救治,找不到接收人员或单位而长期滞留;⑤ 存在医疗纠纷:患者虽然已具备出院或转到其他下级医院的标准及条件,但患者及家属拒不出院,以此为由起到对医院施压以达到其巨额赔偿要求的目的。

  经计算,仅这11家医院的滞留患者累计造成的经济损失约达1.27亿元。其中直接拖欠医疗费用约1千万元,因非医疗需求长期占用病床导致的医院效益减少约达1.17亿元,(还未包括因占用医疗资源,影响其他患者就医等方面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我国优质医疗资源十分紧张,不合理占用病床侵害了其他患者的及时就医机会。以某家三级甲等医院为例,该院共有滞留患者16名,累计滞留天数达到19115天。按每名滞留患者所属科室2014年的病床患者周转数量计算,这些长期滞留患者共影响了2031人次患者入院治疗。出病房外,急诊科也有不少可以出院回家或转基层医院的稳定的慢性病患者滞留超过1个月。

  患者长期滞留医院不仅仅是几个人的问题或单纯的经济问题,它具有很坏的社会影响,是对其他患者就医权利的剥夺,也是对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建议:

  1. 加强医疗费用支付体系改革: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如拒绝出院则此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医保应当拒绝支付。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尝试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比例差异化改革,医院级别越高,医保支付比例应越低,这样既可充分发挥分级诊疗和区域医疗联合体的作用,也实现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司其职,患者有序就医。

  2. 加快发展“医养结合”的工作:对于需要进一步治疗的病患,积极联系二级医院及福利医院,加强合作,将有条件转出的滞留患者转出,同时给予二级医院或福利医院一定帮助。由于目前医院不提供养老服务,养老院不提供医疗服务,“医养结合”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养老病区,鼓励专业医护人员进入养老领域,同时将其纳入医疗保障报销范畴。

  3. 建立患者就医信用制度:长期滞留医院患者不仅医保或社会保险可以拒付,其违法行为应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其直系亲属也应负有连带责任。

  4. 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于需要社会救助的病患,政府要加大投入,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和具体方案;减轻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助之外的工作压力,促进各项救治工作的全面落实;加快落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基金支付与补助,保障医疗机构的利益。

  5. 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专项综合治理工作应常态化,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处罚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长期滞留医院的现象,避免或减少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医疗不公平以及医护人员身心伤害事件的发生。

  6. 出院与否不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果:对于有医疗纠纷的情况,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医患沟通,避免矛盾升级。积极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争议。对于拒绝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者,医院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解决。患者不应滞留医院等待解决方案。已经由法院判决且有安置渠道但仍滞留医院的,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予以严厉打击。

  7. 医院机构协助双向转诊:医院应积极协助患者转入适合其后续治疗的下级医院或康复院。对确因病情加重需要再住院的患者,医疗机构应保证其得到正常的医疗。

  (高炜  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副院长)

编辑: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