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全国督查圆满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历经28年的编撰修订,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与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为了解各地《精神卫生法》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15年5-11月进行工作部署、自查整改、总结上报,并于11月9-20日组织专家对北京、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福建、广西、四川、甘肃、青海等10个省(区、市)的18个地市、22个区县进行现场检查,召开了48次座谈会,现场查看了86个机构,涵盖卫生、民政、残联、公安等多个部门,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深入了解《精神卫生法》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并反馈了意见建议。北大六院陆林院长、于欣教授、公共卫生事业部马宁副主任等7人参加了检查,其中公共卫生事业部张五芳、吴霞民等4人为联络员,配合组织开展检查工作,负责前期准备、资料收集、统筹协调、现场撰写反馈意见等工作,并于2015年12月23日完成了全国各地材料上报及现场反馈资料的整理汇总,形成分析报告上交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

  全国首次《精神卫生法》落实情况督导检查顺利结束,督导工作的开展保证了我国精神卫生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不断前行。    

  (北大六院  王勋 何小璐)

编辑:韩娜